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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集资诈骗360万,认定13万,轻判

指控集资诈骗360万,认定13万,轻判

案情介绍:
  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其没有经济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以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名,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舒某、吴某鑫、吴某东、潘某某、蒋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潘某等8人共计人民币约306万元,用于偿还高额利息、个人家庭生活开支、挥霍等方面,造成被害人共计损失人民币约26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逃离了杭州。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舒某共计人民币178万元,除支付了人民币13万元利息外,造成被害人舒某共计损失人民币165万元。
  2.2008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鑫共计人民币20万元,除支付了人民币8万元利息外,造成被害人吴某鑫共计损失人民币12万元。
  3.2008年10月至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东共计人民币53万元,除支付了人民币4.15万元利息外,造成被害人吴某东共计损失人民币48.85万元。
  4.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潘某某共计人民币79万元,除支付了人民币8万元利息外,造成被害人潘某某共计损失人民币71万元。
  5.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除支付了人民币7万元利息外,造成被害人蒋某某共计损失人民币13万元。
  6.200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共计人民币5万元,除支付了人民币0.75万元利息外,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共计损失人民币4.25万元。
  7.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31万元,除支付了人民币2.1万元利息外,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共计损失人民币28.9万元。
8.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潘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而未能归还。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邢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舒某、吴某东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办案经过及辩护意见:
  “刑辩天下”邱律师接收被告人张某某父亲委托,依法为其辩护。经多次会见及阅卷后,辩护律师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
  (1)张某某未向被害人舒某借款,舒某给其42万元是让其帮忙开投资公司所用,这42万元其已向舒某归还本金33万元,支付利息32万元,尚欠9万元本金未归还;(2)张某某只向被害人吴某东借款3万元,且已还清,被害人吴某东还另从其处抢走现金1万元;(3)张某某从被害人潘某某处借款60万元,已归还40万元,尚欠20万元;(4)张某某从被害人周某某处借款5万元,已归还2.7万元,尚欠2.3万元;(5)本案部分借条真实性有疑义,并非张某某的签名,要求合议庭对存在异议的“借条”做司法笔迹鉴定。
审理结果:
经司法笔迹鉴定,被害人舒某、吴某鑫、吴某东、潘某某、周某某及陈某某提供的借条上的张某某签字全部不属实,非张某某的亲笔签字,虽然公诉方也提供了部分银行转账单据,但这些单据上的资金并非进入张某某的银行账户,故不能认定张某较终诈骗的数额。审理本案的合议庭较终根据“从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张某某诈骗数额为13万,轻判图形3年6个月,张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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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其没有经济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以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名,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舒某、吴某鑫、吴某东、潘某某、蒋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潘某等8人共计人民币约306万元,用于偿还高额利息、个人家庭生活开支、挥霍等方面,造成被害人共计损失人民币约26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逃离了杭州。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舒某共计人民币178万元,除支付了人民币13万元利息外,造成被害人舒某共计损失人民币165万元。
  2.2008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鑫共计人民币20万元,除支付了人民币8万元利息外,造成被害人吴某鑫共计损失人民币12万元。
  3.2008年10月至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东共计人民币53万元,除支付了人民币4.15万元利息外,造成被害人吴某东共计损失人民币48.85万元。
  4.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潘某某共计人民币79万元,除支付了人民币8万元利息外,造成被害人潘某某共计损失人民币71万元。
  5.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除支付了人民币7万元利息外,造成被害人蒋某某共计损失人民币13万元。
  6.200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共计人民币5万元,除支付了人民币0.75万元利息外,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共计损失人民币4.25万元。
  7.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31万元,除支付了人民币2.1万元利息外,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共计损失人民币28.9万元。
8.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潘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而未能归还。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邢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舒某、吴某东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办案经过及辩护意见:
  “刑辩天下”邱律师接收被告人张某某父亲委托,依法为其辩护。经多次会见及阅卷后,辩护律师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
  (1)张某某未向被害人舒某借款,舒某给其42万元是让其帮忙开投资公司所用,这42万元其已向舒某归还本金33万元,支付利息32万元,尚欠9万元本金未归还;(2)张某某只向被害人吴某东借款3万元,且已还清,被害人吴某东还另从其处抢走现金1万元;(3)张某某从被害人潘某某处借款60万元,已归还40万元,尚欠20万元;(4)张某某从被害人周某某处借款5万元,已归还2.7万元,尚欠2.3万元;(5)本案部分借条真实性有疑义,并非张某某的签名,要求合议庭对存在异议的“借条”做司法笔迹鉴定。
审理结果:
经司法笔迹鉴定,被害人舒某、吴某鑫、吴某东、潘某某、周某某及陈某某提供的借条上的张某某签字全部不属实,非张某某的亲笔签字,虽然公诉方也提供了部分银行转账单据,但这些单据上的资金并非进入张某某的银行账户,故不能认定张某较终诈骗的数额。审理本案的合议庭较终根据“从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张某某诈骗数额为13万,轻判图形3年6个月,张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