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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17,873,832美元,较终轻判一年八个月

诈骗17,873,832美元,较终轻判一年八个月

案情介绍:
  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公二诉[200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8年2月13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一)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间,被告人冯某某担任广州顺联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以广州某某公司名义先后与被害单位中化香港某某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某某公司”)签订了33份购销pvc粉的合同,以支付小额货款的方式,骗取价值17873832.5美元的pvc粉20236.25吨。广州某某公司将上述pvc粉全部加工销售,收回全部货款。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将上述货款隐匿,拒不支付被害单位香港某某公司剩余货款13638100美元。后被告人冯某某逃匿。(二)2004年11月间,被告人冯某某任广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以广州某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冯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害人冯某某供应柴油、导热油等油类给广州顺兴公司。期间,被告人冯润深指示陈某某、冯某某出具一张无法承兑的面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给被害人冯某某作为支付部分货款的凭证。至2005年7月间,广州某某公司将被害人冯某某供应的300多吨油类全部加工销售后,收回全部货款,被告人冯某某将上述货款隐匿,拒不支付被害人冯某某货款人民币1342878元。后被告人冯某某逃匿。(三)2005年5月间,被告人冯某某担任广州顺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以广州某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冯某南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害人冯某南供应废塑胶粒给广州某某公司。至2005年7月间,广州某某公司将被害人冯某南供应的300多吨的废塑胶粒全部加工出售,收回全部货款,被告人冯某某将上述货款隐匿,拒不支付被害人冯某南货款人民币1399923元。后被告人冯某某逃匿。(四)2005年5月间,被告人冯某某担任广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以广州某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卢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害人卢某某供应重钙给广州某某公司。至2005年7月间,广州某某公司将被害人卢某某提供的300多吨重钙全部加工出售,收回全部货款,被告人冯某某将上述货款隐匿,拒不支付被害人卢某某货款人民币334607.3元。后被告人冯某某逃匿。
  2005年2月间,被告人冯某某作为广州某某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广州某某公司和清远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人民币5900000元的实有资金,通过广州某某公司、清远某某公司、广东省某某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多次循环转帐后,以累计的银行进帐金额人民币31480000元,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虚报清远某某公司向广州某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31480000元,并骗取了工商变更登记。
2005年5月间,被告人冯某某作为广州某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广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冯某某担任广州某某公司股东期间,在没有真实出资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广东发展银行进帐单》、《银行询证函》、《存款证明书》等资料,向上述同一工商部门虚报被告人冯某某向广州某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30800000元,并骗取了工商变更登记。经查,以被告人冯某某名义在广州某某公司出资的人民币为37620000元,其中人民币19425000元未实际出资。
办案经过:
  本案由于涉及金额巨大,且涉及中石化香港公司一高层领导(该领导于2008年已经以贪污、受贿及滥用职权被判刑15年),因此尤其敏感。在第三被告冯某姐姐委托“刑辩天下”**邱律师时,办案律师曾有过短暂犹豫,但在律师的天职及正义感的驱使下,邱律师较终接受了委托,担任第三被告的辩护律师。此案开庭前后延续四天,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资料用推车足足装了四车有余。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第三被告与**、**被告有合谋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2.不能因为第三被告与**被告属亲兄弟关系就推断第三被告参与了诈骗;3.被害人陈述中均未提及第三被告参与了诈骗;4.第三被告自归案后从未承认参与了诈骗;5.**被告证实,第三被告从未进入公司决策圈,他不可能知道公司高层的决定;6.对于虚假出资,辩护律师不持有异议,但考虑到第三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本案的虚假出资并未给国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第三被告诈骗罪不成立,以虚假出资判处第三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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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公二诉[200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8年2月13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一)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间,被告人冯某某担任广州顺联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以广州某某公司名义先后与被害单位中化香港某某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某某公司”)签订了33份购销pvc粉的合同,以支付小额货款的方式,骗取价值17873832.5美元的pvc粉20236.25吨。广州某某公司将上述pvc粉全部加工销售,收回全部货款。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将上述货款隐匿,拒不支付被害单位香港某某公司剩余货款13638100美元。后被告人冯某某逃匿。(二)2004年11月间,被告人冯某某任广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以广州某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冯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害人冯某某供应柴油、导热油等油类给广州顺兴公司。期间,被告人冯润深指示陈某某、冯某某出具一张无法承兑的面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给被害人冯某某作为支付部分货款的凭证。至2005年7月间,广州某某公司将被害人冯某某供应的300多吨油类全部加工销售后,收回全部货款,被告人冯某某将上述货款隐匿,拒不支付被害人冯某某货款人民币1342878元。后被告人冯某某逃匿。(三)2005年5月间,被告人冯某某担任广州顺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以广州某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冯某南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害人冯某南供应废塑胶粒给广州某某公司。至2005年7月间,广州某某公司将被害人冯某南供应的300多吨的废塑胶粒全部加工出售,收回全部货款,被告人冯某某将上述货款隐匿,拒不支付被害人冯某南货款人民币1399923元。后被告人冯某某逃匿。(四)2005年5月间,被告人冯某某担任广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以广州某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卢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害人卢某某供应重钙给广州某某公司。至2005年7月间,广州某某公司将被害人卢某某提供的300多吨重钙全部加工出售,收回全部货款,被告人冯某某将上述货款隐匿,拒不支付被害人卢某某货款人民币334607.3元。后被告人冯某某逃匿。
  2005年2月间,被告人冯某某作为广州某某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广州某某公司和清远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人民币5900000元的实有资金,通过广州某某公司、清远某某公司、广东省某某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多次循环转帐后,以累计的银行进帐金额人民币31480000元,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虚报清远某某公司向广州某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31480000元,并骗取了工商变更登记。
2005年5月间,被告人冯某某作为广州某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广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冯某某担任广州某某公司股东期间,在没有真实出资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广东发展银行进帐单》、《银行询证函》、《存款证明书》等资料,向上述同一工商部门虚报被告人冯某某向广州某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30800000元,并骗取了工商变更登记。经查,以被告人冯某某名义在广州某某公司出资的人民币为37620000元,其中人民币19425000元未实际出资。
办案经过:
  本案由于涉及金额巨大,且涉及中石化香港公司一高层领导(该领导于2008年已经以贪污、受贿及滥用职权被判刑15年),因此尤其敏感。在第三被告冯某姐姐委托“刑辩天下”**邱律师时,办案律师曾有过短暂犹豫,但在律师的天职及正义感的驱使下,邱律师较终接受了委托,担任第三被告的辩护律师。此案开庭前后延续四天,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资料用推车足足装了四车有余。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第三被告与**、**被告有合谋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2.不能因为第三被告与**被告属亲兄弟关系就推断第三被告参与了诈骗;3.被害人陈述中均未提及第三被告参与了诈骗;4.第三被告自归案后从未承认参与了诈骗;5.**被告证实,第三被告从未进入公司决策圈,他不可能知道公司高层的决定;6.对于虚假出资,辩护律师不持有异议,但考虑到第三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本案的虚假出资并未给国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第三被告诈骗罪不成立,以虚假出资判处第三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