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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较终无需坐牢(缓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较终无需坐牢(缓刑)

案情介绍:
  患儿刘某,男孩,今年两岁,2008年5月1日2:20分因发热、嗜睡、抽风一天被某市人民医院收入院治疗,院方未做任何辅助性检查,即初步诊断为病毒性脑炎,给予抗生素控制感染治疗,住院治疗两天后,院方仍未对其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已鉴别确定病情,患者病情未得到缓解。5月4 日患者家属发现患儿右眼睑明显肿胀,院方医生未对此作出任何针对性处理,也未查房,院房的护理人员亦对患儿进行儿科常规护理。无奈之下,患儿家属强行转院至上级某市中心医院,经腰椎穿刺检查很快确诊为化脓性脑膜炎,遂进行对症治疗。患儿在市中心医院治疗41天后,因脑膜下积水转至北京博爱医院欲接受其治疗,后因其高压氧舱因故无法使用又转至某儿童医院,进行侧脑室分流术和化脓性脑膜炎后遗症康复治疗。目前,患儿的语言功能和行动能力已基本丧失,无明显意识反应,从一名健康活泼的幼儿成为不能说话不能正常运动的半植物人。家属已对患儿支付巨额医疗费用,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被告人刘某系患儿大伯,于2008年11月被指控其因弟弟之子刘某被某市人民医院误诊,遂纠集多人到医院要求其承担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刘某等人殴打医院工作人员,损坏医院财物,并组织数人持自制横幅围堵医院,拦截病患者及车辆进出医院,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并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随后,刘某被公安机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拘捕.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因本案涉及到刑事、医疗两个专业领域,家人慕名找到律师后,委托其全程处理辩护和医疗纠纷的代理。在律师的建议下,患儿家属坚持做医疗过错鉴定,不同意做院方主张的“事故”鉴定。
且辩护人从综合整个案情分析认为,被告人刘某主观上根本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并达到自己无理要求的故意。本案的起因可以从“某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刘某与某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书”看出,某市人民医院在与病患刘某的医疗纠纷中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医院存在重大过失,又不积极主动去承担责任,而是一味逃避,难免会导致病人家属的强烈不满,进而造成病人家属情绪失控导致过激行为。因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是无理取闹,更不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是因为医院对涉及病人根本利益的事情处理不当,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才作出如此举动。如果其行为以犯罪论处,那将会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引起更大的社会纷争,且不利于纠正个别部门、个别干部工作的失误,于情于理都行不通。较终向法院提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请求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刘某无罪。
终审结果:
在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和庭审查明事实面前,较终法院相对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处刘某缓刑,几天后,刘某被释放回家,与家人团聚,经过双方努力,医患纠纷也以协商解决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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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患儿刘某,男孩,今年两岁,2008年5月1日2:20分因发热、嗜睡、抽风一天被某市人民医院收入院治疗,院方未做任何辅助性检查,即初步诊断为病毒性脑炎,给予抗生素控制感染治疗,住院治疗两天后,院方仍未对其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已鉴别确定病情,患者病情未得到缓解。5月4 日患者家属发现患儿右眼睑明显肿胀,院方医生未对此作出任何针对性处理,也未查房,院房的护理人员亦对患儿进行儿科常规护理。无奈之下,患儿家属强行转院至上级某市中心医院,经腰椎穿刺检查很快确诊为化脓性脑膜炎,遂进行对症治疗。患儿在市中心医院治疗41天后,因脑膜下积水转至北京博爱医院欲接受其治疗,后因其高压氧舱因故无法使用又转至某儿童医院,进行侧脑室分流术和化脓性脑膜炎后遗症康复治疗。目前,患儿的语言功能和行动能力已基本丧失,无明显意识反应,从一名健康活泼的幼儿成为不能说话不能正常运动的半植物人。家属已对患儿支付巨额医疗费用,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被告人刘某系患儿大伯,于2008年11月被指控其因弟弟之子刘某被某市人民医院误诊,遂纠集多人到医院要求其承担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刘某等人殴打医院工作人员,损坏医院财物,并组织数人持自制横幅围堵医院,拦截病患者及车辆进出医院,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并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随后,刘某被公安机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拘捕.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因本案涉及到刑事、医疗两个专业领域,家人慕名找到律师后,委托其全程处理辩护和医疗纠纷的代理。在律师的建议下,患儿家属坚持做医疗过错鉴定,不同意做院方主张的“事故”鉴定。
且辩护人从综合整个案情分析认为,被告人刘某主观上根本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并达到自己无理要求的故意。本案的起因可以从“某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刘某与某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书”看出,某市人民医院在与病患刘某的医疗纠纷中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医院存在重大过失,又不积极主动去承担责任,而是一味逃避,难免会导致病人家属的强烈不满,进而造成病人家属情绪失控导致过激行为。因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是无理取闹,更不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是因为医院对涉及病人根本利益的事情处理不当,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才作出如此举动。如果其行为以犯罪论处,那将会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引起更大的社会纷争,且不利于纠正个别部门、个别干部工作的失误,于情于理都行不通。较终向法院提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请求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刘某无罪。
终审结果:
在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和庭审查明事实面前,较终法院相对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处刘某缓刑,几天后,刘某被释放回家,与家人团聚,经过双方努力,医患纠纷也以协商解决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