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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1200克,轻判11年

走私毒品1200克,轻判11年

案情介绍:
  2007年10月12日23时许,Frank(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以3000美元为报酬,要求被告人傅某某携带毒品进入中国境内,傅某某予以应允。Frank支付给傅某某3800元人民币和600美元作为费用。同年10月16日2时许,傅某某从广州市乘坐飞机到达马来西亚吉隆坡市,并入住朋友家。当日,傅某某购买了一张马来西亚手机卡,并通过该手机卡与Joe(另案处理)取得联系。10月19日零时许,Joe将一个黑色行李箱交给傅某某,并告知其行李箱内藏有毒品。傅某某将个人物品放入该行李箱作为掩饰。当日10时许,傅某某携带该藏有毒品的行李箱乘坐吉隆坡市到海口市的AK62航班进入中国。通关时傅某某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我国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口美兰机场海关人员在检查时,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200.4克,含量53.61%。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后,告知被告傅某某应当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抓获Frank,争取立功减刑。傅某某听从辩护律师意见,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设计将Frank引到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某地进行毒品交接时由侦查机关抓获了Frank。因此,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傅某某是本案的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傅某某**时间就坦白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提供了追查黑人Frank等人的详细线索,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用电话调动主犯,并积极要求亲自到广州参与抓捕主犯争取立功并较终抓获了Frank,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傅某某在案发前无前科,属偶犯。
审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注:按照刑法规定,贩卖毒品50克以上的,较低刑罚为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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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10月12日23时许,Frank(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以3000美元为报酬,要求被告人傅某某携带毒品进入中国境内,傅某某予以应允。Frank支付给傅某某3800元人民币和600美元作为费用。同年10月16日2时许,傅某某从广州市乘坐飞机到达马来西亚吉隆坡市,并入住朋友家。当日,傅某某购买了一张马来西亚手机卡,并通过该手机卡与Joe(另案处理)取得联系。10月19日零时许,Joe将一个黑色行李箱交给傅某某,并告知其行李箱内藏有毒品。傅某某将个人物品放入该行李箱作为掩饰。当日10时许,傅某某携带该藏有毒品的行李箱乘坐吉隆坡市到海口市的AK62航班进入中国。通关时傅某某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我国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口美兰机场海关人员在检查时,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200.4克,含量53.61%。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后,告知被告傅某某应当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抓获Frank,争取立功减刑。傅某某听从辩护律师意见,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设计将Frank引到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某地进行毒品交接时由侦查机关抓获了Frank。因此,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傅某某是本案的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傅某某**时间就坦白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提供了追查黑人Frank等人的详细线索,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用电话调动主犯,并积极要求亲自到广州参与抓捕主犯争取立功并较终抓获了Frank,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傅某某在案发前无前科,属偶犯。
审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注:按照刑法规定,贩卖毒品50克以上的,较低刑罚为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