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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无需坐牢(缓刑)

故意伤害,无需坐牢(缓刑)

案情介绍:
2008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柳(化名)收到其弟弟杨春(化名)发送的关于安徽嘉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宾公司)总监张某某(男,36岁)安排造价部员工提供虚假材料、删除电脑存储资料的短信后,非常生气,遂回短信指使杨春找人将张某某狠揍一顿,然后再将张清理出公司。同时,杨柳还当面指使其驾驶员高新章具体实施此事。当晚,高新章与杨春在合肥市“全冠满园”歌舞厅包厢密谋,杨春同意让其手下何海成、巩楠楠、徐善奎、马李超协助高新章教训张某某。
同年12月22日8时许,高新章指使袁甲将事先准备好的两根橡胶棍交给何海成等人,同时打电话告知*斌其要在会议室教训张某某,让*斌在会议室门外照看。杨春吩咐何海成、巩楠楠、徐善奎、马李超一切听从高新章的安排。随后,高新章将张某某喊到嘉宾公司二楼会议室,何海成、巩楠楠、徐善奎、马李超伙同高新章强行将张某某上身外套、毛衣脱掉,眼镜摘下,手机搜出,使用橡胶棍殴打张某某,逼迫张写出其收受贿赂的情况说明一份。后*斌提议书写了一份“悔过书”让高新章给张某某照抄一份,张不从,被高新章、何海成、巩楠楠、徐善奎、马李超五人殴打直至昏迷。此间,高新章曾打电话向杨柳汇报事情进展,杨柳多次发短信告诉高新章让张写出其收受业务单位贿赂的书面材料,以防张就殴打一事日后到公安机关告发,并告诉高新章殴打张某某时不要过头;杨春、*斌也多次进入会议室,掌控事情动态;袁甲又将两根橡胶棍交给马李超,并在中午与马李超一起在嘉宾公司会议室看守张某某。
当日13时许,高新章、*斌发现张某某伤势严重,遂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张某某被送往医院过程中,杨柳要求高新章等人尽力抢救。后*斌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作虚假陈述,并安排高新章写了两份称杨柳与本案无关的虚假证明材料,授意高新章去外地逃匿。
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胸背部、臀部、四肢软组织挫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人高新章到公安机关投案,杨春、*斌于同日被抓获归案;2008年12月30日,在公安机关已决定对杨柳下达刑事传唤通知书,但尚未发出时,杨柳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何海成、袁甲分别于2009年1月10日、1月13日被抓获归案;巩楠楠、徐善奎、马李超分别于2009年1月12日、1月13日、1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指控杨柳、杨春、高新章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律师接受了杨柳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之后,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研究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查阅相关著作、学术论文,并花费大量时间对本案的辩护焦点即本案的主犯是否实行过限,杨柳作为犯意发起者可否应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等辩护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随后提出了关键性的三点辩护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终审结果:
较终,法院全部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杨柳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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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8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柳(化名)收到其弟弟杨春(化名)发送的关于安徽嘉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宾公司)总监张某某(男,36岁)安排造价部员工提供虚假材料、删除电脑存储资料的短信后,非常生气,遂回短信指使杨春找人将张某某狠揍一顿,然后再将张清理出公司。同时,杨柳还当面指使其驾驶员高新章具体实施此事。当晚,高新章与杨春在合肥市“全冠满园”歌舞厅包厢密谋,杨春同意让其手下何海成、巩楠楠、徐善奎、马李超协助高新章教训张某某。
同年12月22日8时许,高新章指使袁甲将事先准备好的两根橡胶棍交给何海成等人,同时打电话告知*斌其要在会议室教训张某某,让*斌在会议室门外照看。杨春吩咐何海成、巩楠楠、徐善奎、马李超一切听从高新章的安排。随后,高新章将张某某喊到嘉宾公司二楼会议室,何海成、巩楠楠、徐善奎、马李超伙同高新章强行将张某某上身外套、毛衣脱掉,眼镜摘下,手机搜出,使用橡胶棍殴打张某某,逼迫张写出其收受贿赂的情况说明一份。后*斌提议书写了一份“悔过书”让高新章给张某某照抄一份,张不从,被高新章、何海成、巩楠楠、徐善奎、马李超五人殴打直至昏迷。此间,高新章曾打电话向杨柳汇报事情进展,杨柳多次发短信告诉高新章让张写出其收受业务单位贿赂的书面材料,以防张就殴打一事日后到公安机关告发,并告诉高新章殴打张某某时不要过头;杨春、*斌也多次进入会议室,掌控事情动态;袁甲又将两根橡胶棍交给马李超,并在中午与马李超一起在嘉宾公司会议室看守张某某。
当日13时许,高新章、*斌发现张某某伤势严重,遂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张某某被送往医院过程中,杨柳要求高新章等人尽力抢救。后*斌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作虚假陈述,并安排高新章写了两份称杨柳与本案无关的虚假证明材料,授意高新章去外地逃匿。
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胸背部、臀部、四肢软组织挫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人高新章到公安机关投案,杨春、*斌于同日被抓获归案;2008年12月30日,在公安机关已决定对杨柳下达刑事传唤通知书,但尚未发出时,杨柳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何海成、袁甲分别于2009年1月10日、1月13日被抓获归案;巩楠楠、徐善奎、马李超分别于2009年1月12日、1月13日、1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指控杨柳、杨春、高新章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律师接受了杨柳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之后,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研究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查阅相关著作、学术论文,并花费大量时间对本案的辩护焦点即本案的主犯是否实行过限,杨柳作为犯意发起者可否应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等辩护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随后提出了关键性的三点辩护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终审结果:
较终,法院全部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杨柳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