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团队介绍
行业资讯
案例展示
联系我们
lawyer
专注
More
professional
热线电话:400 - 000 - 00
0
所以
更专业!
首页
>>
毒品犯罪
其他犯罪
诈骗犯罪
毒品犯罪
贪污受贿
8
贩卖毒品800克,轻判10年
毒品犯罪
市场价:
0.00
价格:
0.00
案情介绍: 2010年8月份,被告人顾某某获悉马某欲购买毒品,遂进行了电话联系,后经双方约定顾某某以每克630元的价格向马某出售毒品海洛因800克。2010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携带毒品来到同心县下马关镇公路边与马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外用黄色蛇皮袋子内用白色塑料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197.1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纯度为42.5。为此,公诉方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毒品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毒品鉴定、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指控。 办案经过: 办案律师在与顾某某的会见过程中了解到,是马某主动联系顾某某要求购买毒品,且在被抓获过程中,马某表情及行为有疑。鉴于此,辩护律师合理怀疑本案存在“特勤引诱犯罪”的情况,于是在开庭前向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提出了律师意见,希望法庭查明情况。后经法院答复,马某确实是为侦查机关工作的人员,但公诉机关并不承认是马某主动联系顾某某要求购买毒品。为此,辩护律师指出,证明公民有罪、无罪及罪轻的主要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如果公诉机关不能就此问题举证证明,就必须推断存在“特勤引诱”,依法应该对顾某某从轻处罚。另外,经顾某某举报,侦查机关又查获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范某某。辩护人要求法庭认定顾某某存在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审理结果: 一审法庭认定存在“特勤引诱”及重大立功,轻判顾某某有期徒刑10年。顾某某服判不上诉。
运输毒品349.8克,宣判无罪
毒品犯罪
市场价:
0.00
价格:
0.00
案情介绍: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9月13日携带毒品从南宁市金桥客运站搭乘班车前往宾阳县。当其到宾阳县新桥镇岔路口下车后,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张某某丢弃到路边的一块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349.8克。经鉴定:查获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含量为72%。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扣缴物品照片、毒品过称照片及抓获现场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证人陈某正、陈某献、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办案经过: 办案律师在接受张某某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张某某并查阅了相关卷宗,发现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即张某某归案后一直否认侦查机关在路边获取的用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属于其所有,且侦查机关并未提供对该塑料包装袋的指纹鉴定报告。虽然本案中公诉方提供了三位“目击证人”指控说亲眼看到张某某将包装毒品的塑料袋丢弃在路边,但由于没有指纹鉴定报告或者说虽然鉴定过但没有在包装袋上提取到张某某的指纹,由此可以合理怀疑三位目击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坚持要求法庭让公诉方说明不能提供指纹鉴定报告的理由,公诉方推诿说“可能是侦查机关工作失误导致”;辩护律师进一步要求公诉方从新组织鉴定,公诉方又推诿说,由于工作失误,包装毒品的塑料袋已经遗失。鉴于公诉方证据如此重大的瑕疵,审理此案的合议庭多次组织公诉方及辩护律师三方协商此案的处理方式,辩护律师坚持要求公诉方撤销公诉,无罪释放张某某,但均遭到公诉方的拒绝。 审理结果: 一审宣判,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某无罪,当庭释放。
制造毒品,仅判11年
毒品犯罪
市场价:
0.00
价格:
0.00
发布时间:2016-05-17浏览次数: 241 案情介绍: 2010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以深圳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轩C座13楼D室为据点,自己加工制造毒品。2010年8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公安人员在该据点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共缴获大量粉状、晶状、液态物品及相关制造工具与书籍。其中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类毒品360.45克,含咖啡因类毒品9993.1克,含氯胺酮类毒品8220克,含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21克。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的意见:刘某出于好奇试验合成毒品,但从来没有成功合成,没有贩卖盈利的行为,被查获的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3.6%),且没有流入社会,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刘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恳请予以轻判。 审理结果: 部分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
走私毒品1200克,轻判11年
毒品犯罪
市场价:
0.00
价格:
0.00
案情介绍: 2007年10月12日23时许,Frank(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以3000美元为报酬,要求被告人傅某某携带毒品进入中国境内,傅某某予以应允。Frank支付给傅某某3800元人民币和600美元作为费用。同年10月16日2时许,傅某某从广州市乘坐飞机到达马来西亚吉隆坡市,并入住朋友家。当日,傅某某购买了一张马来西亚手机卡,并通过该手机卡与Joe(另案处理)取得联系。10月19日零时许,Joe将一个黑色行李箱交给傅某某,并告知其行李箱内藏有毒品。傅某某将个人物品放入该行李箱作为掩饰。当日10时许,傅某某携带该藏有毒品的行李箱乘坐吉隆坡市到海口市的AK62航班进入中国。通关时傅某某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我国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口美兰机场海关人员在检查时,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200.4克,含量53.61%。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后,告知被告傅某某应当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抓获Frank,争取立功减刑。傅某某听从辩护律师意见,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设计将Frank引到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某地进行毒品交接时由侦查机关抓获了Frank。因此,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傅某某是本案的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傅某某**时间就坦白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提供了追查黑人Frank等人的详细线索,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用电话调动主犯,并积极要求亲自到广州参与抓捕主犯争取立功并较终抓获了Frank,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傅某某在案发前无前科,属偶犯。 审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注:按照刑法规定,贩卖毒品50克以上的,较低刑罚为有期徒刑15年
运输毒品2062克,无罪释放
毒品犯罪
市场价:
0.00
价格:
0.00
案情介绍: 被告人吴某某与罗某1(另案处理)系非法同居关系。2010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驾驶与罗某1共同购买的车牌号码为闽CXXX72北京现代ELANTRA品牌小轿车,和罗某1一起从福建省晋江市回到贵州省金沙县吴某某的家中。同年12月19日15时许,吴某某、罗某1将装入一黑色塑料袋内的用黄色塑料纸封装的毒品3块、用白色透明塑料纸封装的毒品1块藏匿在上述小轿车驾驶座位正后方后排乘客放脚处,驾驶该车和罗某1一起来到罗某2(系罗某1的胞弟,另案处理)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晒田坝路中信学校附近水口寺社区租住的住房。当日17时许,由罗某2驾驶上述小轿车搭乘吴某某、罗某1出发前往福建省泉州市。当晚21时许,怀化市公安局及该局鹤城分局在共同开展的毒品缉查行动中,在沪昆高速新晃收费站将上述小轿车拦停进行检查,在该车驾驶座位正后方后排乘客放脚处查获上述4块毒品,并在该车内抓获吴某某、罗某1、罗某2,当场从吴某某外套右边口袋中发现黑色电子秤一台。经秤量,公安机关查获的上述4块毒品净重共2062克。经鉴定,从上述4块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毒品成分,海洛因含量为60.1%。 办案经过: 辩护人受罗某2家属委托,依法为其辩护。经过阅卷、会见及调查,辩护律师针对本案案情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现在证据不能证明罗某2明知车内黑色塑料袋内装的是毒品;2.装毒品的包装袋上及电子称上均没有发现罗某2的指纹;3.罗某2自归案后一直坚称无罪;4.同案人吴某某亦证明罗某2仅仅是帮忙开车,没有告诉他毒品的事情;5.至于罗某1是否告诉罗某2车上有毒品,因为罗某1潜逃,至今尚未归案,故此事实无法查证。根据“事实认定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原则,应当认定罗某2不知道毒品的事实。 审理结果: 公诉方撤回对罗某2的起诉,罗某2无罪释放。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