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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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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市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约其同性恋朋友张某某到某地游玩,游玩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罗某某用起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张某某杀死,同时因为害怕被害人张某某眼睛看见他留下映像,又用刀将被害人眼睛又桶烂,其后又用石头将张某某头部砸烂。 办案经过及辩护意见: 经过分析后认为,故意杀人犯罪属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刑法对其的判刑是先考虑死刑,其次是无期到有期,和其他犯罪先轻后重相反,由此可以看见刑法对其的批判态度,尤其是对做案手段残忍,法院一般会认为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都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鉴于此,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指出,较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因婚恋、感情原因产生的杀人案件,与一般杀人案件不同;再者本案中,被害人本身亦有一定过错,其言语、行为对被告人都有一定的刺激,也就是民间经常所说的“激情杀人”,希望法院考虑到这些因素后能够给被告一个生的机会。 审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强奸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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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周××奸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8月11日,被告人周××在被害人梁某凤租住出租屋内,采取语言恐吓的方式致梁某不敢反抗,并强行脱掉被害人的裤子,压住被害人的身体,不顾被害人的反抗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被害人体内射精,2008年8月12日期间被告人又以同样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4次。 办案经过及辩护意见: 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经与被告人会见、阅卷后,又走访了相关的证人,向法庭申请证人作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声称其口供是被恐吓所写,被告人说他没有强奸过被害人。被告人工作单位厂长也证明被告人根本没有作案时间。被害人陈述的作案时间和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不符,辩护人申请的4个出庭证人亦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其次,侦查机关在被害人的内裤上也没有提取到被告人的DNA;较后,被害人的身体报告也没有显示有被性侵害的证据。根据鉴定结论,被害人处女膜完整,这显然说明被害人从未与异性发生过完整的性关系,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既遂是没有根据的。 审理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宣判被告人强奸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较终无需坐牢(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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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患儿刘某,男孩,今年两岁,2008年5月1日2:20分因发热、嗜睡、抽风一天被某市人民医院收入院治疗,院方未做任何辅助性检查,即初步诊断为病毒性脑炎,给予抗生素控制感染治疗,住院治疗两天后,院方仍未对其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已鉴别确定病情,患者病情未得到缓解。5月4 日患者家属发现患儿右眼睑明显肿胀,院方医生未对此作出任何针对性处理,也未查房,院房的护理人员亦对患儿进行儿科常规护理。无奈之下,患儿家属强行转院至上级某市中心医院,经腰椎穿刺检查很快确诊为化脓性脑膜炎,遂进行对症治疗。患儿在市中心医院治疗41天后,因脑膜下积水转至北京博爱医院欲接受其治疗,后因其高压氧舱因故无法使用又转至某儿童医院,进行侧脑室分流术和化脓性脑膜炎后遗症康复治疗。目前,患儿的语言功能和行动能力已基本丧失,无明显意识反应,从一名健康活泼的幼儿成为不能说话不能正常运动的半植物人。家属已对患儿支付巨额医疗费用,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被告人刘某系患儿大伯,于2008年11月被指控其因弟弟之子刘某被某市人民医院误诊,遂纠集多人到医院要求其承担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刘某等人殴打医院工作人员,损坏医院财物,并组织数人持自制横幅围堵医院,拦截病患者及车辆进出医院,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并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随后,刘某被公安机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拘捕.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因本案涉及到刑事、医疗两个专业领域,家人慕名找到律师后,委托其全程处理辩护和医疗纠纷的代理。在律师的建议下,患儿家属坚持做医疗过错鉴定,不同意做院方主张的“事故”鉴定。 且辩护人从综合整个案情分析认为,被告人刘某主观上根本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并达到自己无理要求的故意。本案的起因可以从“某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刘某与某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书”看出,某市人民医院在与病患刘某的医疗纠纷中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医院存在重大过失,又不积极主动去承担责任,而是一味逃避,难免会导致病人家属的强烈不满,进而造成病人家属情绪失控导致过激行为。因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是无理取闹,更不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是因为医院对涉及病人根本利益的事情处理不当,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才作出如此举动。如果其行为以犯罪论处,那将会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引起更大的社会纷争,且不利于纠正个别部门、个别干部工作的失误,于情于理都行不通。较终向法院提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请求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刘某无罪。 终审结果: 在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和庭审查明事实面前,较终法院相对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处刘某缓刑,几天后,刘某被释放回家,与家人团聚,经过双方努力,医患纠纷也以协商解决了结。
故意杀人,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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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一审被告人*某,苦追一女子李某多年未果,因恋爱不成,遂生报复心理。于2009年6月的傍晚时分,尾随被害人至街道的十字路口处,见行人**,突然追至被害人面前,用刀捅刺被害人的胸部和腹部,被害人当场昏迷,*某迅速逃离现场。几日后便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造成被害人重伤,生命幸存。 经公安机关侦破后,*某依法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判,认为被告人*某因追求被害人李某未果,预谋杀害被害人,并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法医鉴定书、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书证实,判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得假释,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12余万元。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一审终结后,*某不服判决并在规定的上诉时间内,经人介绍,与律师取得了联系律师经过阅读全面卷宗,并与被告人会见交谈后,对本案在事实上加以研究、在法律方面进行周密的分析,此时律师已对本案有了全面的、客观的认识: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上存在中的错误,因而导致量刑偏重,同时也指出了一审法院在对被告人有犯罪中止方面情节的疏漏。 二审开庭法庭辩论环节,”刑辩天下”律师在庭审中与公诉机关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律师认为:被告人*某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显然是定性错误。 终审结果: 较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二审法院审理对被告人从一审判决的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故意伤害罪,刑期也从14年改判为9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从原来的12余万元减少至8万余元。
三年四审,枪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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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三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孙某与其妻丁苑闲谈,因当时丁苑随口报出李某某的手机号码而对其产生了怀疑。为此,孙某曾多次逼问并调查其妻是否与李某某有不正当关系,进而两人经常发生争吵。 2007年8月19日午饭后,孙某父母喊孙某、丁苑下楼打麻将,丁不愿意打,孙某非常生气,并逼迫丁苑承认与李某某有不正当关系。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家中一楼客厅打完麻将后,上二楼卧室拿香烟,被害人丁苑也随其后上楼。途中,被告人孙某再次逼迫丁苑承认与李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丁没有说话,当走到楼梯平台拐弯处,被告人孙某又逼迫丁苑承认与李某某有不正当关系并威胁说“不承认就卡死你”,丁苑仍然未予理睬。此时,孙某**恼怒,回身便用右手扼住丁的颈部将其抵在楼梯墙上,此时,被害人丁苑双手乱舞,拼命挣扎,孙见状任不放手,又用右手掌压住右手背加力将丁抵在墙上并猛扼压其颈部,持续扼压之后,被告人孙某见丁苑口吐白沫,无力挣扎才罢手。随后,孙某将丁苑拖至二楼过道上,走进卧室打120急救电话,较后大声呼喊其父母帮忙。被害人丁苑在送往人民医院途中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苑因颈部遭外力扼压后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根据法律的规定,省高院维持死刑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下级法院应在省高院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后七天内执行。此时,孙某应当必死无疑。2009年7月,A市中院已收到省高院维持原判的裁定,孙某的生命已经处于倒记时。 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基于高度的责任感,”刑辩天下”律师与孙某的亲属并没有放弃一切可能的努力。”刑辩天下”律师一面多次向省高院领导反映此案的具体情况;一面向较高人民法院和A省人大申述要求进行法律监督。”刑辩天下”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特别指出,即使孙某实施了致妻子死亡的行为,家庭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和孙某案发后的表现说明,此案并没有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 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在”刑辩天下”律师的多方奔走下,A省**人民法院通知A市中级法院暂缓送达死刑裁定。省**人民法院经复议后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终审结果: 判处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故意伤害,无需坐牢(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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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8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柳(化名)收到其弟弟杨春(化名)发送的关于安徽嘉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宾公司)总监张某某(男,36岁)安排造价部员工提供虚假材料、删除电脑存储资料的短信后,非常生气,遂回短信指使杨春找人将张某某狠揍一顿,然后再将张清理出公司。同时,杨柳还当面指使其驾驶员高新章具体实施此事。当晚,高新章与杨春在合肥市“全冠满园”歌舞厅包厢密谋,杨春同意让其手下何海成、巩楠楠、徐善奎、马李超协助高新章教训张某某。 同年12月22日8时许,高新章指使袁甲将事先准备好的两根橡胶棍交给何海成等人,同时打电话告知*斌其要在会议室教训张某某,让*斌在会议室门外照看。杨春吩咐何海成、巩楠楠、徐善奎、马李超一切听从高新章的安排。随后,高新章将张某某喊到嘉宾公司二楼会议室,何海成、巩楠楠、徐善奎、马李超伙同高新章强行将张某某上身外套、毛衣脱掉,眼镜摘下,手机搜出,使用橡胶棍殴打张某某,逼迫张写出其收受贿赂的情况说明一份。后*斌提议书写了一份“悔过书”让高新章给张某某照抄一份,张不从,被高新章、何海成、巩楠楠、徐善奎、马李超五人殴打直至昏迷。此间,高新章曾打电话向杨柳汇报事情进展,杨柳多次发短信告诉高新章让张写出其收受业务单位贿赂的书面材料,以防张就殴打一事日后到公安机关告发,并告诉高新章殴打张某某时不要过头;杨春、*斌也多次进入会议室,掌控事情动态;袁甲又将两根橡胶棍交给马李超,并在中午与马李超一起在嘉宾公司会议室看守张某某。 当日13时许,高新章、*斌发现张某某伤势严重,遂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张某某被送往医院过程中,杨柳要求高新章等人尽力抢救。后*斌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作虚假陈述,并安排高新章写了两份称杨柳与本案无关的虚假证明材料,授意高新章去外地逃匿。 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胸背部、臀部、四肢软组织挫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人高新章到公安机关投案,杨春、*斌于同日被抓获归案;2008年12月30日,在公安机关已决定对杨柳下达刑事传唤通知书,但尚未发出时,杨柳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何海成、袁甲分别于2009年1月10日、1月13日被抓获归案;巩楠楠、徐善奎、马李超分别于2009年1月12日、1月13日、1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指控杨柳、杨春、高新章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律师接受了杨柳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之后,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研究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查阅相关著作、学术论文,并花费大量时间对本案的辩护焦点即本案的主犯是否实行过限,杨柳作为犯意发起者可否应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等辩护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随后提出了关键性的三点辩护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终审结果: 较终,法院全部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杨柳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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